摘要:回顧了國內外重大危險源辨識相關法規和標準的發展狀況,以及目前我國重大危險源監管工作中存在的辨識問題。對重大危險源的概念,適用范圍,危險物質臨界量,混合物及溶液的辨識,多種危險物質數量的累加計算,以及重大危險源分類和分級等方面在實際應用中存在的問題分別進行討論,與國外作法相比較,針對目前存在的問題,提出了一些建議措施。
0、引言
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現代科技和工業生產的迅猛發展,重特大事故不斷出現,引起各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的重視。歐共體于1982年6月年頒布了關于重大危險源控制的《塞韋索法令I》,并要求各成員國實施該法令;根據各成員國在實施該法令中的經驗教訓以及重大事故新的發展形勢,歐共體于1996年12月頒布了新法令,即《塞韋索法令Ⅱ》。1996年9月澳大利亞國家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頒布了國家標準《重大危險設施控制》和《重大危險設施控制實施規定》,并在2002年修訂了國家標準。美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局于1992年頒布了《高度危險化學品過程安全管理標準》,用于控制重大危險源對企業員工的危害。美國環保署于1996年頒布《風險管理計劃》,用于控制重大危險源對公眾和環境的危害。
我國在20世紀90年代開始重視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管。2000年頒布了第1個關于重大危險源的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2004年環??偩诸C布了《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T169—2004),用于指導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質建設項目的環境風險評價。為了進一步推動和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發了相關文件如《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以及《關于規范重大危險源監督與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協調字[2005]125號)。這些法規和標準的出臺將我國重大工業事故預防控制工作推向了1個新的高度,但在具體推行和使用過程中也遇到一些問題,如怎樣界定重大危險源,重大危險源的適用范圍過窄,某些危險物質臨界量設置不夠合理,缺乏對混合物、溶液等物質的辨識等。這些問題使企業在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管理,政府部門在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以及評價機構在對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和評價中認識上存在一定的混亂與分歧。本文希望通過將我國在重大危險源辨識方面存在的問題與國外相對應的法規、標準進行比較分析,為解決目前問題提供一些參考建議。
1、存在問題及與國外的比較分析
1.1重大危險源概念的模糊性
目前重大危險源的概念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在辨識過程中易出現分歧。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中定義重大危險源為長期或臨時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貯存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重大危險源是按單元來劃分,而單元是指1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同屬1個工廠的且邊緣距離小于500m的幾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但是國標中對于單元如何劃分,其邊界如何確定沒有具體的指導說明。另外間距500m的范圍過于籠統,目前大多企業內部間距小于500m,因此造成實際應用中比較混亂。由于理解不同,不同人對同一企業內的重大危險源辨識可能出現不同結果。環??偩值摹督ㄔO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對重大危險源的定義類似《重大危險源辨識》,但對功能單元的定義略加補充,規定每個功能單元要有邊界和特定的功能,在泄漏事故中能有與其他單元分割開的地方。與《重大危險源辨識》比,增加了環保處理設施,另外對單元的定義更為明確了一些。
國外對于重大危險源主要存在兩種概念。一種是與我國標準類似,按功能單元來確定;另一種是將重大危險源按整個企業區域來確定。歐共體頒布的《塞韋索法令Ⅰ》規定重大危險源是指重大危險裝置(majorhazardinstallation),是按功能單元來劃分的?!度f索法令Ⅱ》考慮前法令在實際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并進行修改,其中一個重要的修改是重新定義了重大危險設施(establishment)這個概念?!霸O施”指存在危險物質的1個或多個裝置中,同一運營商所控制的所有區域,包括公用設施或相關基礎設施。因此,該法令是將重大危險源按整個企業區域來確定,采用統一的臨界量。澳大利亞的國家標準《重大危險設施控制》也是將重大危險源按整個企業來考慮,其重大危險設施(majorhazardfacility)指運營商控制下的所有區域,此區域包括相關生產設備、長期或臨時儲存、輔助設備或工藝、鐵路貨運編組站、船塢、碼頭、庫房、管線或類似結構在內的所有區域。美國對重大危險源管理與其他國家略有不同,主要采用過程安全管理(processsafetymanagement)的概念。過程的定義類似單元,指任何危險物質使用、儲存、加工、處置或場內運輸超過一定臨界量的活動或以上活動的組合。具體定義過程為任何一組相互連接的容器或其危險物質可能參與事故泄漏的鄰近的一組容器,屬于一個單獨過程。
從歐洲塞韋索法令的發展看,將重大危險源從按單元確定修改為按整個企業區域確定,這樣會簡化辨識過程,不用考慮如何來劃定單元,只要考慮整個企業區域范圍內的危險物質數量是否超過臨界量,使重大危險源辨識便于統一,不容易出現分歧;另外按企業區域來確定,可以避免出現一個企業內各個單元危險物質數量均略小于臨界量而沒有被辨識為重大危險源的漏洞。當然按單元確定,也有針對性強的優點,企業內主要危險點比較明顯,便于針對性的管理。無論采用那種概念,重要的是在辨識過程中能清楚掌握企業內危險物質分布及其數量。
1.2危險物質的數量和種類狹窄
《重大危險源辨識》只給出對4類共142種危險物質的重大危險源辨識,涵蓋的危險物質范圍較小,與我國生產領域中涉及危險物質種類繁多的實際情況不相適應,僅《危險貨物品名表》中的危險化學品就有幾千種。因此急需擴大危險物質的辨識范圍。
歐共體的《塞韋索法令Ⅱ》只給出40種(類)危險物質名單,與《塞韋索法令Ⅰ》的180種物質名單相比,給出具體危險物質的數量大大減少,但《塞韋索法令Ⅱ》增加了按危險物質一般類別來確定重大危險源,因此從總體上拓寬了危險物質的范圍。澳大利亞的國家標準與《塞韋索法令Ⅱ》的作法類似,給出了一個43種危險物質的名單,結合按危險物質類別來辨識。美國則是按物質名單方式給出。
將具體危險物質名單和按危險類別辨識相結合的方法也是跟重大危險源管理實踐經驗密切相關的。根據歐共體對重大工業事故中所涉及的危險物質的統計[7],所有統計的重大事故共涉及150種以上危險物質,但氯、氮氧化物、天然氣、氨、車用燃料、氫和易燃氣體液體7種危險物質發生的事故次數最多,占所有重大事故的40%左右。這表明重大事故往往集中在比較常見的危險物質事故中。因此在重大危險源辨識中可以將這些常見危險物質專門列出名單作為監管重點,其他危險物質則按類別來處理。
1.3部分危險物質臨界量設置不夠合理
《重大危險辨識》中危險物質臨界量與國外相應法規、標準中的臨界量相差較大。如國標中汽油的臨界量與《塞韋索法令Ⅱ》相比差2500倍,與澳大利亞國家標準相比差100倍;液化石油氣國標與國外法規標準也差幾十倍。幾種典型危險物質國內外臨界量的比較見表1。盡管我國的生產技術、規模和安全管理水平與國外尚存在差距,將臨界量確定的較小有一定道理,但這樣也導致重大危險源數量過多,與我國薄弱的安全監管力量和落后的安全監管手段形成了突出矛盾。另外一些物質臨界量的設置也不盡合理。比如同樣數量的氯和汽油,氯發生事故的影響范圍應遠大于汽油,但國內氯的臨界量比汽油更小或相近。苯在國標中列在有毒物質內,其臨界量為20t和50t;但苯在《危險貨物品名表》中屬于易燃液體,其閃點為-11℃,如按閃點小于28℃的易燃液體處理,其臨界量應為2t和20t。兩者存在一定矛盾性。因此,應從整體上增大臨界量,降低重大危險源數量。另外臨界量設置應更科學,對于具有多種危險特性的危險物質確定其臨界量要有一定準則。
表 1 各國典型危險物質臨界量的比較
危險物質 | 中國 | 塞韋索法令Ⅱ | ||||
生產區 | 貯存區 | 低級 | 高級 | 澳大利亞 | 美國環保署 | |
硝酸銨 | 25 | 250 | 350 | 2 | 2500 | - |
液化石油氣 | 1 | 10 | 50 | 200 | 200 | 4.53 |
汽油 | 2 | 20 | 5000 | 5000 | 200 | - |
氯 | 10 | 25 | 10 | 25 | 25 | 1.13 |
氨 | 40 | 100 | 50 | 200 | 200 | 4.53 |
氫 | 1 | 10 | 5 | 50 | 50 | 4.53 |
1.4缺乏對混合物、溶液等物質的辨識
目前國家標準沒有針對危險物質的混合物或溶液的辨識,而重大危險源的實際監管中常常會碰到混合物或溶液等情況。如有機過氧化物作為商品一般不會以純物質形態出現,常常會添加一定的稀釋劑。
澳大利亞國家標準《重大危險設施控制》中對于混合物或溶液的辨識,按其中所含純危險物質的數量來處理?!度f索法令Ⅱ》中規定如果混合物具有同樣危險特性,則按純物質對待。美國環保署的《風險管理計劃》對于混合物的辨識,按毒性物質和易燃物質混合物或溶液分別處理。
1)對于4種毒性混合物(溶液)包括37%以上的鹽酸、50%以上的氫氟酸、80%以上的硝酸及20%以上的氨水,按溶液中純物質的質量來計算,低于以上質量分數的則不予考慮;對于其他毒物,如果混合物中有毒物質的質量分數低于1%,則混合物中該物質質量不予考慮;如果混合物中危險物質的質量分數大于或等于1%,但企業能證明該危險物質在生產工藝中的分壓小于10mm汞柱,那么混合物中該物質質量不予考慮,否則應按其純物質的質量來計算。
2)如果混合物中的易燃物質的質量分數低于1%,混合物中該物質質量不予考慮;如果易燃物質質量分數大于或等于1%,且該混合物達到國家消防協會規定的易燃危險性級別4級,那么應按混合物的總質量來計算,否則該物質質量不予考慮。
考慮到我國安全監管實踐中涉及危險物質的混合物或溶液,建議國標修訂中增加對危險物質混合物或溶液的辨識,并給出辨識方法。
1.5多種危險物質的數量累加計算
國家標準中不管危險物質的危險性質如何,所有物質數量都進行累加,這樣不僅造成重大危險源數量的增多,也不一定完全合理。比如氯氣等有毒物質發生事故一般不會對易燃類物質造成影響,如果將所有物質累加,有可能擴大危險性。澳大利亞國家標準與我國類似,所有物質全部進行累加?!度f索法令Ⅱ》則是按危險性類別不同,分別進行累加。具體可分為3種情況:1)屬于標準中給出具體名稱的危險物質的數量小于臨界量,但它與危險種類表中分類相同的物質共存,可以相加;2)設施中同時存在的劇毒物質、毒性物質、環境危害物質可以相加;3)設施中同時存在的氧化物、爆炸品、可燃物、易燃物質和極易燃物質可以相加。美國的過程安全管理標準中規定,各種易燃液體之間可以累加,各種易燃氣體之間也可以累加,但易燃液體和易燃氣體之間不進行累加;有毒物質之間不能累加,即每種毒物必須滿足各自的臨界量。而美國風險管理計劃中不論易燃物或有毒物質均不能累加,只按是否滿足各自臨界量計算。
1.6重大危險源種類
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規定了貯存區和生產場所兩類重大危險源?!蛾P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將重大危險源擴展到貯罐區、庫區、生產場所、壓力管道、鍋爐、壓力容器、煤礦(井下開采)、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尾礦庫9大類。
國外如歐共體《塞韋索法令Ⅱ》、美國的《高度危險化學品過程安全管理標準》和《風險管理計劃》等大多數國家的法規和標準還是把重大危險源限定在危險品范圍內。澳大利亞《重大危險設施控制》中重大危險設施也主要針對危險品,另外根據相關政府當局的意見,也可包括放射性物質和生物性物質。
我國擴展重大危險源的種類,對于控制重大事故發生,強化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義。但除危險品類外,其他幾類重大危險源還沒有專門的辨識標準,考慮到9類重大危險源之間差異比較大,建議根據重大危險源不同類型分別制訂相關技術標準。
1.7重大危險源分級
對重大危險源根據其危險程度來分級監管,是降低安全監管負擔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國雖然提出重大危險源需要分級監管,但還沒有一個切實可行的分級方法?!蛾P于規范重大危險源監督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按照重大危險源在意外狀態下可能發生事故的最嚴重后果,將重大危險源分為4級,但該分級方法主觀性強,操作性較差,沒有具體的判定標準。吳宗之等提出根據后果定量評價結果,按死亡半徑的大小來劃分級別,但是這種方法技術性要求較高,目前也沒有發布相關標準或專門的指導性規范?!督ㄔO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根據評價項目的物質危險性和功能單元重大危險源判定結果,以及環境敏感程度等因素,將環境風險評價工作劃分為兩級(表2)。1級評價應對事故影響進行定量預測,說明影響范圍和程度,提出防范、減緩和應急措施;2級評價進行風險識別、源項分析和對事故影響進行簡要分析,提出防范、減緩和應急措施。這種方法為重大危險源分級提供了參考。澳大利亞國家標準《重大危險設施控制》將重大危險設施分為兩級監管,對于達到臨界量10%以上的設施要求進行申報,達到臨界量的重大危險設施則要滿足標準的所有要求?!度f索法令Ⅱ》中將重大危險源分為高級(uppertier)和低級(lowertier)兩級,對高級重大危險源比低級重大危險源有更多的法規要求,如企業需要提交安全報告和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等。美國環保署的《風險管理計劃》將企業內所有危險物質超過臨界量的過程分成3級進行管理。1級過程是如果在提交風險管理計劃前5年內沒有發生危險物質事故,而且最壞泄漏場景后果評價中危害距離沒有影響到任何公眾受體的過程;如果一個過程屬于一些特定行業如氯堿、石化煉制等,或者符合OHSA過程安全管理標準,則該過程屬于3級過程;其他既不屬于1級也不屬于3級的過程屬于2級過程。對于重大危險源的分級,國外一般是根據臨界量大小進行,這樣分級簡單易行。我國目前將重大危險源分成4級,分得過細,另外也沒有切實可行的分級判定標準。參照國外作法,按臨界量分級更可行,分級也不宜過多,如果按其他方法分級,則應給出具體可行的分級標準。
表 2 環境風險評價分級 | ||||
判定準則 | 劇毒危險物質 | 一般毒性危險物質 | 可燃、易燃危險物質 | 爆炸性危險物質 |
重大危險源 | 1 | 2 | 1 | 1 |
非重大危險源 | 2 | 2 | 2 | 2 |
環境敏感地區 | 1 | 1 | 1 | 1 |
1.8重大危險源辨識問題比較匯總
將上面所討論的我國與國外在重大危險源辨識中的作法進行匯總,具體見表3。
表 3 一些國家在重大危險源辨識中的做法 | |||||||
國家 | 中國 | 歐洲 | 澳大利亞 | 美國 | |||
SEVESO Ⅰ | SEVESO Ⅱ | ||||||
重大危險源定義 | 單元 | 單元 | 廠界區域 | 廠界區域 | 過程 | ||
危險物質范圍 | 名單 | 名單 | 名單 + 危險類別 | 名單 + 危險類別 | 名單 | ||
溶液混合物 | 不包括 | 不包括 | 包括 | 包括 | 包括 | ||
多物質數量累加 | 全部 | 按類別 | 按類別 | 全部 | 不累加 | ||
重大危險源分類 | 危險品 + 其他 | 危險品 | 危險品 | 危險品 | 危險品 | ||
重大危險源分級 | 4 級 | 兩級 | 兩級 | 兩級 | 3級 |
2、結論
參照國外作法,針對我國重大危險源辨識中存在問題,提出幾點建議。
1)明確重大危險源概念。重大危險源辨識首先應該明確重大危險源的概念。按整個廠界區域的概念來處理比較簡單,便于企業操作,可以避免由于單元劃分的不同理解而造成分歧。但要保證辨識的完整性,即所有危險物質和企業內所有場所都要進行辨識,不發生遺漏;另外應根據工廠總體布置情況,給出辨識出的危險物質所在的位置。如果重大危險源仍按單元來確定,則應給出較為明確的單元劃分標準,同時應給出辨識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的舉例說明,便于操作執行。
2)拓展重大危險源的范圍。擴大重大危險源危險物質的范圍,對于生產領域比較常見或事故發生頻率比較高的危險物質應該按以名單方式給出,其他物質則可以按物質危險性的類別給出。另外增加對混合物或溶液的辨識,并應給出具體辨識方法。
3)適當增大危險物質的臨界量,減少重大危險源的監管數量。另外危險物質臨界量設置應更為合理,原則上是危險性大的物質,臨界量要小。對于多種危險特性的物質,應按最低臨界量來辨識。對于辨識過程中多種危險物質數量的累加計算規則,建議按易燃類物質和有毒類物質分別累加計算。
4)重大危險源分級按臨界量分級更為簡便,否則應給出具體可行的分級標準,以指導和規范目前重大危險源分級監管。目前重大危險源相關技術方法主要針對危險品物質,其他礦山類等重大危險源則應根據其特點,分別制定更為具體的辨識技術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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